联塑科技实业(成都)有限公司年产500万平方米新型石材生产基地技术改造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发布时间: 2022-12-14 15:12:27 点击次数: 596 来源:
项目概况 | |||||
项目名称 | 联塑科技实业(成都)有限公司年产500万平方米新型石材生产基地技术改造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
建设单位 | 联塑科技实业(成都)有限公司 | ||||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地址 | 大邑工业集中发展区 | ||||
项目简介 | 所属行业: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 项目性质:技改 计划用地:99339.9平方米 总投资:47000万元 建设规模:年产500万平方米新型石材 建设内容:1、利用企业现有土地,建工业厂房、仓库、物流中心、办公研发中心及倒班宿舍楼共计99339.9平方米(一期49667.5平方米);2、购置原料仓储配料系统、拌料系统、压制系统、固化系统、抛光系统等生产设备;3、配套建设与生产线相应的环保、消防、安全等附属设施。 | ||||
项目组人员 | |||||
项目负责人 | 杨中梁 | 个人资质编号 | 川职卫乙级第2318号 | ||
报告编制人 | 孙爱红 | 个人资质编号 | 川职(评)20210133号 | ||
现场调查人员 | 孙爱红、陈昌龙 | 现场调查时间 | 2021.9.26,2022.2.28 | 企业陪同人 | 田世坤 |
采样、检测人员 | 雷剑、胡永盛 | 采样、检测时间 | 第一次2021.11.29-12.1;第二次2022.10.18-10.20 | 企业陪同人 | 田世坤 |
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 | |||||
物理因素:噪声、高温、工频电场、电焊弧光 | |||||
化学因素:矽尘、电焊烟尘、苯乙烯、聚酯、3-(异丁烯酰氧)丙基三甲氧基硅烷、甲醇、过氧化-2-乙基已酸叔丁酯、叔丁醇、甲烷、乙烷、丙酮、环烷酸钴、钴及其化合物、甲酸甲酯、聚乙烯酰胺、锰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氮氧化物 | |||||
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建设项目选料工、预混工、混料工接触的矽尘均不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的规定;各岗位接触的苯乙烯浓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的规定;除固化压制工、抛光工接触的噪声超标外,其他岗位接触噪声的8h等效连续A声级计算值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的规定。 | |||||
建设项目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矽尘、苯乙烯、噪声、高温 |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
一、评价结论:建设项目生产工艺及产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2019修订版)的规定,属于“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结合建设项目生产规模、所使用的原辅材料及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征、潜在危险性、接触人数、职业病防护措施、发生职业病的危(风)险程度等综合分析,判定的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 综合分析认为,联塑科技实业(成都)有限公司年产500万平方米新型石材生产基地技术改造项目的总体布局、设备布局较合理,建筑卫生学及辅助用室符合要求,生产工艺较先进,个体防护用品选型符合要求。根据对联塑科技实业(成都)有限公司年产500万平方米新型石材生产基地技术改造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进行分析与评价,建设项目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在试运行过程中运行状况良好。本次所检测职业病危害因素,选料工、预混工、混料工、补板接触的矽尘,固化压制工、抛光工接触的噪声不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生产作业环境有待完善。 综上所述,我公司认为,联塑科技实业(成都)有限公司年产500万平方米新型石材生产基地技术改造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基本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要求,待根据以下补充措施和建议补充完善后,方可具备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条件。 二、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补充措施 1、建设项目应在成型车间、抛光车间内增设照明灯具,或更换流明值较高灯具。 2、应在公告栏内补充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等内容。 3、按要求在职业卫生档案内补充建设项目相关内容。 4、建议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如磁选除铁机、原料预混机、混料搅拌机、称量操作位等区域设置侧吸式集气罩,增加除尘机处理风量等;减少选料、预混、混料等岗位操作时间,降低职业危害。 5、应将周艳波、高志清、张光富等不宜继续从事矽尘作业的人员调整至不接触矽尘岗位作业;贺仕平需进行内科治疗后再次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刘杨等不宜继续从事噪声作业的人员调整至不接触噪声岗位作业。 三、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补充建议 1、生产正常运行后,应加强设备管理,不断提高设备检修质量,保障生产设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正常、有效运行。 2、通过运行实践,查找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的不足之处,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完善。 3、建设项目应自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并按照《建设单位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17]第90号)严格落实三同时工作。 4、生产装置正常运行后,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20]第5号)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5、作业场所的警示标识出现模糊不清、掉落现场,应及时进行维护、更换;及时更新职业卫生公告栏中检测数据内容。 6、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2]441号)的规定,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保证培训学时、培训内容符合要求。 7、建设项目应逐步配备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设备,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日常检测、管控,发现超标岗位及时处理。 8、不断完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每年组织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应急救援设施存放处应确保劳动者知晓(且应使劳动者掌握急救用品的使用方法),并在醒目的位置设置警示标识,一旦发生事故,能够迅速做出反应。 9、管理人员应经常性检查员工佩戴使用情况,定期培训,保证作业人员可正确使用个体防护用品。为从业人员配备的防护用品要保持有效,做到及时更换、更新,使防护用品安全、有效。 10、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第49号)的规定,制定、落实本公司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保证所需要的专项经费;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应当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安排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11、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第49号)的规定,制定、落实本公司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保证所需要的专项经费。 12、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体检项目及职业病危害因素体检周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13、根据体检结果,结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第49号)的相关规定,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14、建设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4号)的要求,应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 | |||||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 |||||
(一) 报告书专家组意见 | |||||
1、细化实际建设内容与初步设计比较; 2、细化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与分析; 3、完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调查与分析; 4、细化个人防护用品分析与评价。 | |||||
(二)建设单位现场专家组意见 | |||||
1、建议根据生产工艺、设备进一步完善通风、除尘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根据设计内容落实。 2、按照GBZ158-2003中的要求规范和完善生产现场的警示标识和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设置职业卫生公告栏。 3、规范发放个体防护用品并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 4、加强职业卫生基础管理,完善相关职业卫生档案、制度及操作规程,做好职业卫生培训和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和申报。 5、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体检项目及体检周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需复查人员及时组织复查,职业禁忌人员应及时调岗。 | |||||
附:现场勘查照片、现场采样照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