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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佳鼎豪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2-06-21 17:16:09  点击次数: 781  来源: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PVC建材人造板铝材包覆项目
建设单位 四川佳鼎豪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地址 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经济开发区(北区)海淀路7号
项目简介 四川佳鼎豪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0月16日,注册号:91510682MA68UXLM2X,公司地址位于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经济开发区海淀路7号,法人代表:刘连圣,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营业期限:2018年10月16日至长期,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建筑材料(砂石除外)、五金产品、化学原料及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品除外)销售;塑料板、管、型材制造;塑料板、管、型材料生产、销售;铝压延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项目组人员
项目负责人 孙洪燕 个人资质编号 川职卫乙级第2315号
报告编制人 杨中梁 个人资质编号 川职卫乙级第2318号
现场调查人员 杨中梁 现场调查时间 2022.5.17 企业陪同人 刘连圣
采样、检测人员 袁欣 采样、检测时间 2022年6月18日-2022年6月20日 企业陪同人 刘连圣
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
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电焊弧光
化学因素:聚氯乙烯粉尘、氯乙烯、氯化氢、锰及其化合物、电焊烟尘、CO、氮氧化物、臭氧
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建设项目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噪声、高温、聚氯乙烯粉尘
评价结论与建议
评价结论:该项目生产工艺及产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2019年修改版的规定,属于“塑料板、管、型材制造”。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结合该项目生产规模、所使用的原辅材料及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征、潜在危险性、接触人数、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发生职业病的危(风)险程度等综合分析,判定的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该项目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试运行期间采取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综合分析,针对在评价中发现的不符合项,提出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补充措施如下:用人单位应加强备料工、破碎混料岗位的管理监督,督促员工正确佩戴防噪耳塞等个人防护用品,定期检查破碎机橡胶垫等防振动措施的有效性,及时更换老化的橡胶垫。(1)生产正常运行后,应加强设备管理,不断提高设备检修质量,保障生产设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正常、有效运行。
(2)通过运行实践,查找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的不足之处,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完善。
(3)该项目应自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
(4)生产装置正常运行后,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20〕第5号的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5)作业场所的警示标识出现模糊不清、掉落现场,应及时进行维护、更换;及时更新职业卫生公告栏中检测数据内容。
(6)该项目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的规定,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保证培训学时、培训内容符合要求。
(7)该项目应逐步配备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设备,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日常检测、管控,发现超标岗位及时处理。
(8)不断完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每年组织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应急救援设施存放处应确保劳动者知晓(且应使劳动者掌握急救用品的使用方法),并在醒目的位置设置警示标识,一旦发生事故,能够迅速做出反应。
(9)管理人员应经常性检查员工佩戴使用情况,定期培训,保证作业人员可正确使用个体防护用品。为从业人员配备的防护用品要保持有效,做到及时更换、更新,使防护用品安全、有效。
(10)该项目应严格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第49号)的规定,制定、落实本公司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保证所需要的专项经费;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体检项目及职业病危害因素体检周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根据体检结果,结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第49号)的相关规定,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应当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安排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11)建设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4号)的要求,应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一) 报告书专家组意见
1、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调查与评价;
2、完善职业病危害个体防护用品调查与评价;
3、细化职业健康监护分析与建议。
(二)建设单位现场专家组意见
1、立即按照GBZ18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按照要求及时安排异常人员复查;
2、配备防尘口罩、防噪耳塞等个人防护用品,并加强使用的监管;
3、设置职业卫生公告栏、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和警示标识;
4、加强职业卫生培训,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附:现场勘查照片、现场采样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