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成燃新创燃气有限公司成都燃气新创综合能源站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公示卡
发布时间: 2023-04-17 11:49:25 点击次数: 677 来源:
项目概况 | |||||
项目名称 | 成都燃气新创综合能源站 | ||||
建设单位 | 成都成燃新创燃气有限公司 | ||||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地址 | 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绕城路东一段 | ||||
项目简介 | 项目名称:成都燃气新创综合能源站 建设单位:成都成燃新创燃气有限公司 建设地址: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绕城路东一段 项目性质:新建 项目投资:1219万元 行业分类:机动车燃油零售业、机动车燃气零售业 主要内容及规模:设35MPa加氢系统,加氢能力为1000kg/d,45Mpa储氢瓶组一套(6m3水容积,氢气储量约173kg),加氢机2台 | ||||
项目组人员 | |||||
项目负责人 | 杨中梁 | 个人资质编号 | 川职卫乙级第2318号 | ||
报告编制人 | 蒋次群 | 个人资质编号 | 川职卫乙级第2072号 | ||
现场调查人员 | 蒋次群 | 现场调查时间 | 2023.4.12 | 企业陪同人 | 陈枰位 |
采样、检测人员 | / | 采样、检测时间 | / | 企业陪同人 | / |
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 | |||||
物理因素:噪声 | |||||
化学因素:氢气 | |||||
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
建设项目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噪声 |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
一、评价结论: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XG1-2019),该项目属于“机动车燃气零售行业”。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规定,结合该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风)险程度进行综合分析,该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通过对拟建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及防护措施的评价,可知该新建项目选址合理、生产工艺、总体布局与设备布置、职业病防护措施、建筑采光、照明、辅助卫生用室等基本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要求,职业卫生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还需进一步完善。 拟建项目在采取了本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所提出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补充措施和建议的前提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预期浓度(强度)范围和接触水平基本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二、建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等的规定,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制度落实的监督管理: (1)进一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及培训工作,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配套法规的有关精神。 (2)拟建项目为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结合拟建项目具体情况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3)拟建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4)拟建项目完工后,在试运行阶段,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5)项目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6)按照要求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 (7)认真做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生产作业人员的的职业健康体检,职业健康检查要有针对性,及时发现职业禁忌证和疑似职业病人,减少职业病发生的可能性。 (8)建议建设方按照职业危害告知制度,根据GBZ 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监[2014]111号的相关规定,完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特别针对其告知卡的尺寸、数量及位置按照规范进行设计,并在运行期加强警示标识的检查与维护。生产现场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9)建议拟建项目根据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文《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10)拟建项目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工程技术补充措施 (1)拟建项目应按照GBZ 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相关要求,适当采取防噪措施。 (2)建设方在进行设备选型时拟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于产噪较高的岗位如压缩机岗等建议采取隔声、吸声、消声、减振措施。 (3)拟建项目在运行期,加强对防护设施设备的检维修,同时加强对现场作业人员个体防护用品的佩戴监管。 3、个体防护补充措施 建议建设方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用劳动防护用品,规范个人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发放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加强监督和管理,要求作业人员在工作时必须佩戴,防护用品损坏时应及时更换。 建议为检维修人员配备焊接面罩,焊接手套和焊接工作服等个人防护用品,并监督其在检维修过程中正确佩戴。 4、职业健康监护补充措施 ((一)建设方应根据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制定相应的职业健康体检计划。 拟建项目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可参照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进行。(二)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职业病病人确诊后应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三)建设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和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1)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2)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3)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资料; (5)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四)职业健康档案应由专门的部门管理,职业健康个人档案应做到“一人一档”,并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及时更新。 5、应急救援补充措施 (1)建议建设方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20)《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 50156-2021、《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加氢站技术规范》GB 50516-2010(2021局部修订)等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并配备专业的急救人员,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通过演练完善预案演练记录。针对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制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如《高温中暑应急救援预案》等; (2)建议拟建项目设置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并设置紧急疏散撤离路线图。 (3)建议拟建项目配备专门的应急事故处置车辆,保障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能够迅速的组织人员的转移、物资的抢救以及对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人员送往医院进行抢救。 (4)建议完善办公室的急救用品箱,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用品。(5)建设方应选定相应医院作为急救时的定点医院,为人身伤害事故第一外部救援机构。选择的医院应具备满足该项目应急时的设备、床位、技术人员等要求。同时应满足项目发生事故时30分钟内能到达。 | |||||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 |||||
(一) 报告书专家组意见 | |||||
1.核实评价范围; 2.完善类比调查分析与评价; 3.细化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水平预估分析。 | |||||
(二)建设单位现场专家组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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