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环境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安全环境 > 职业卫生 > 信息浏览
成都驰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青白江区生活污水污泥处置工程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发布时间: 2022-03-16 12:10:27  点击次数: 535  来源: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青白江区生活污水污泥处置工程项目
建设单位成都驰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地址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香山村12、13、14组(青白江第二污水处置厂内)
项目简介  成都驰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青白江区生活污水污泥处置工程项目于2019年12月13日取得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青白江区生活污水污泥处置工程核准的批复,成发改核准【2019】33号,并于2020年3月20日取得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青白江区生活污水污泥处置工程建设内容及资金的批复,成发改核准函【2020】1号,同意项目建设,该工程项目用地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项目组人员
项目负责人蒋俊个人资质编号川职卫乙级第2317号
报告编制人陈昌龙个人资质编号川职(评)20210131号
现场调查人员陈昌龙现场调查时间21.10.25企业陪同人李鑫
采样、检测人员袁欣采样、检测时间2021.12.24-2021.12.26企业陪同人李鑫
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
(1)化学因素:阳离子型聚丙烯酰胺、聚氯化铝、硫化氢、氨、锰及其无机化合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臭氧;
(2)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电焊弧光、手传振动、全身振动、受限空间作业;
(3)粉尘:电焊烟尘
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
 噪声:建设项目各生产工序均会产生噪声,涉及的环节和岗位较多,接触概率较大;同时各种工序均为巡检作业,人员辅助操作,接触时间长。因此将噪声作为主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硫化氢、氨:硫化氢和氨的产生来源主要是污泥堆积一定时间后,污泥自身厌氧分解产生硫化氢和氨,因建设项目拟堆积时间为3天,故污泥分解时间较长,虽建设项目设置有硫化氢和氨处理系统(臭氧处理),操作工巡检时接触时间不长,但硫化氢和氨危害较大,故判断为主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阳离子型聚丙烯酰胺、聚氯化铝:建设项目加药室采用自动加药系统,加的化学成分主要含有阳离子型聚丙烯酰胺,操作工在巡检时会接触到加药过程中漏出的阳离子型聚丙烯酰胺、聚氯化铝,因漏出的阳离子型聚丙烯酰胺、聚氯化铝量较小,巡检时间较短(约为10min),且阳离子型聚丙烯酰胺、聚氯化铝毒性较小,故判断为次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高温:建设项目在对污泥进行测含水率的实验时,会用到小型烘箱,会接触到高温,但实验人员接触时间较短且小型烘箱功率较小,温度不高,故判断为次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一氧化碳、锰及其无机化合物、氮氧化物、电焊弧光、电焊烟尘、臭氧:建设项目维修工对小型设备进行焊接产生以上职业病危害因素,但焊接频率较低,约30min/次,人员接触时间短,同时维修人员定员1名,接触人员少,故判断为次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手传振动:建设项目的机修人员在维修时有打磨、敲打工序,此过程会产生手传振动,但接触时间少,故判断为次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全身振动:建设项目的铲车司机在驾驶铲车时会接触因铲车造成的全身振动,此过程每天接触时间约1h,故判断为次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工频电场:巡检生产车间电路是否正常时接触环境噪声和配电室工频电场,此过程每天接触时间约1h,故判断为次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评价结论与建议
结论: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的规定,建设项目属于“固体废物治理”行业,是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建设项目,结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征、浓度、潜在危险性、接触人数、频度、时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发生职业病的危(风)险程度等进行综合分析,综合判定建设项目为职业病危害风险为严重的建设项目。
  根据对建设项目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项目相关资料的综合分析,成都驰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根据本报告书提出的职业病防治补充措施的要求及建议严格落实到位,并在项目运行时认真实施,日常加强监管,建设项目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是可行的,正常状态下在一定程度上能控制和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作业人员健康的影响,能满足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要求。
建议:
(1)建设单位在今后的职业卫生工作中,落实公司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并严格执行制度中相关内容。
(2)建设单位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并在公告栏张贴日常检测结果,检测结果须是最新检测结果。建议建设项目定期检测在每年高温季节进行,并针对高温项目进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的检测。
(3)建设单位应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4)在职业卫生竣工验收后30日内向当地卫生管理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当企业因技术、工艺或原材料发生改变而引起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时,须按规定进行申报变更。若遇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发生变更时,也须按时申报。
(5)在今后的职业卫生日常管理工作中,增加职业健康体检、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应急救援培训及演练等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
(6)每年定期根据制定的职业卫生培训计划对接害人员进行职业卫生相关培训,重点针对各岗位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岗位危害特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健康安全岗位操作规程、防护设施的保养及维护注意事项、个人防护用品使用要求、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内容进行培训,并做好相关培训档案
(7)建设单位应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厂区范围内的所有告知卡、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发现有破损、脱落、褪色、变形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进行修整更换,且适量增添告知卡数量。同时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20〕第5号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的要求做好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以及应急健康检查,体检内容可参考下表。
(9)该项目试运行前,应安排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岗前体检,体检因素可参考表F10-3,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由劳动者书面签字确认,同时按实际体检时应根据具有职业健康体检资质机构的建议和生产现场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来共同确定。
(10)体检项目及体检内容需包括全部职业病危害因素:
(11)如果在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中,发现急、慢性职业病患者或职业禁忌证,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内容进行处理。
(12)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13)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规定,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从业人员离开生产经营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管理时,应做到一人一档。
(14)应加强女工的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15)尽快安排需复查的1人进行复查,并对需复查人员进行调岗处置
(16)应与周围综合实力较强且距离较近的医院建立应急救援救护关系,签订救援协议,保证在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能及时对作业人员进行救治。
(17)应急救援设施的存放位置应该有明显的标识,并确保作业人员知晓其使用方式;加强对应急救援物资管理和救援的设备维护,保证其性能的完好性。
(18)应按照按照相应标准编制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制定《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进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培训与演练,并做好相关演练记录.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一) 报告书专家组意见
1、完善本项目涉及岗位劳动作业调查;
2、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一览表;
3、细化应急救援措施分析与评价。
()建设单位现场专家组意见
1. 规范设置职业卫生公告栏、警示标识和告知卡;
2. 补充规范设置气体报警装置,定期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确保有效运行;
3. 规范发放个人防护用品,督促员工正确佩戴使用;
4. 按照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开展职业健康监护;
5. 完善职业中毒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
6. 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做好员工职业健康培训。
附:现场勘查照片、现场采样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