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概况 | |||||
项目名称 | 东方恒运二期扩建生产车间及技术中心综合楼项目 | ||||
建设单位 | 德阳市东方恒运电机有限公司 | ||||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地址 | 德阳市旌阳区贺兰山路与延河街交汇处东南角 | ||||
项目简介 | 德阳市东方恒运电机有限公司于2002年7月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2012年建成试运行。生产规模机电配件(镜板)2套/年,来料加工175吨/年。 因公司生产经营需要,需扩建二期生产车间及技术中心综合楼项目,2018年7月6日,在旌阳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 | ||||
项目组人员 | |||||
项目负责人 | 孙洪燕 | 个人资质编号 | 川职卫乙级第2315号 | ||
报告编制人 | 陈昌龙 | 个人资质编号 | 川职(评)20210131号 | ||
现场调查人员 | 陈昌龙 | 现场调查时间 | 2022.3.26 | 企业陪同人 | 赵春兰 |
采样、检测人员 | 雷剑 | 采样、检测时间 | 2022.6.28-6.30 | 企业陪同人 | 赵春兰 |
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 | |||||
物理因素:噪声 | |||||
化学因素:金属粉尘 | |||||
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
建设项目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噪声 | |||||
噪声检测结果:本次共对5个岗位的噪声进行了检测,各岗位接触噪声的40h等效连续A声级计算值均符合国家相应职业接触限值 | |||||
粉尘检测结果:本次对4个岗位进行了其他粉尘检测,各岗位接触工作场所空气中其他粉尘的CTWA符合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要求,各操作位工作场所空气中其他粉尘的短时间采样检测值符合峰接触浓度的要求,各岗位最终结果判定为合格 |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
结论:根据对建设项目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项目相关资料的综合分析,德阳市东方恒运电机有限公司根据本报告书提出的职业病防治补充措施的要求及建议严格落实到位,并在项目运行时认真实施,日常加强监管,建设项目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是可行的,正常状态下在一定程度上能控制和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作业人员健康的影响,能满足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要求。 建议:1、职业卫生管理 (1)建设单位在今后的职业卫生工作中,落实公司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并严格执行制度中相关内容。 (2)建设单位至少每三年应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并在公告栏张贴日常检测结果,检测结果须是最新检测结果。 (3)建设单位应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4)在职业卫生竣工验收后30日内向当地卫生管理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当企业因技术、工艺或原材料发生改变而引起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时,须按规定进行申报变更。若遇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发生变更时,也须按时申报。 (5)在今后的职业卫生日常管理工作中,增加职业健康体检、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应急救援培训及演练等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 (6)每年定期根据制定的职业卫生培训计划对接害人员进行职业卫生相关培训,重点针对各岗位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岗位危害特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健康安全岗位操作规程、防护设施的保养及维护注意事项、个人防护用品使用要求、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内容进行培训,并做好相关培训档案。 2、警示标识及告知卡 建设单位应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厂区范围内的所有告知卡、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发现有破损、脱落、褪色、变形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进行修整更换,且适量增添告知卡数量。同时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20〕第5号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3、职业健康监护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的要求做好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以及应急健康检查,体检内容可参考下表。 (2)该项目试运行前,应安排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岗前体检,体检因素可参考表F10-3,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由劳动者书面签字确认,同时按实际体检时应根据具有职业健康体检资质机构的建议和生产现场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来共同确定。 (3)体检项目及体检内容需包括全部职业病危害因素。 (4)如果在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中,发现急、慢性职业病患者或职业禁忌证,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内容进行处理。 (5)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6)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规定,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从业人员离开生产经营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管理时,应做到一人一档。 (7)应加强女工的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8)尽快安排需复查的1人进行复查,并对需复查人员进行调岗处置。 4、个人防护用品 进一步加强对现场作业人员的监督工作,督促工作人员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定期检查配戴情况和个人防护用品是否损坏或过期。 5、工程防护措施 建议建设项目增加设备固定底座及增设橡胶减振垫等减振降噪的措施,加强监督作业人员佩戴降噪耳塞。 6、应急救援方面 (1)在车间办公室设置应急救援药品箱,配备齐全的应急救援个人防护用品及药品 (2)应与周围综合实力较强且距离较近的医院建立应急救援救护关系,签订救援协议,保证在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能及时对作业人员进行救治。 (3)应急救援设施的存放位置应该有明显的标识,并确保作业人员知晓其使用方式;加强对应急救援物资管理和救援的设备维护,保证其性能的完好性。 (4)按照制定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进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培训与演练,并做好相关演练记录; 7、其他方面 本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只针对目前的生产状况。今后若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发生变更,须及时进行变更申报。如因技术、工艺、原辅材料或主要设备等发生改变而引起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时,应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规要求进一步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与变更申报。 | |||||
附:现场勘查照片、现场采样照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