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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成燃新创燃气有限公司绕城大道加气加氢加油站(加氢部分)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公示卡
发布时间: 2025-03-01 15:48:05  点击次数: 167  来源: 

 
项目名称 成都成燃新创燃气有限公司绕城大道加气加氢加油站(加氢部分)项目
建设单位 成都成燃新创燃气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地址 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绕城路东一段
项目简介 项目性质:新建;
项目投资:总投资额5924万元,企业自筹资金。
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在原址内新增加氢部分:设35MPa加氢系统,加氢能力为1000kg/d,45Mpa储氢瓶组一套(6m3水容积,氢气储量约173kg),加氢机2台。
合建站等级:本项目属于二级加油、LNG加气与高压储氢合建站
项目组人员
项目负责人 蒋次群 个人资质编号 川职卫乙级第2072号
报告编制人 孙爱红 个人资质编号 川职(评)20210133号
现场调查人员 孙爱红、蒋次群 现场调查时间 2025.1.6 企业陪同人 杨蕙璘
采样、检测人员 孙鑫、易冯等 采样、检测时间 2025.1.14 企业陪同人 杨蕙璘
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
物理因素:噪声
化学因素:氢气、氮气
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该项目作业人员接触噪声的40h等效连续A声级计算值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的规定。
建设项目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噪声
评价结论与建议
一、评价结论: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判断,建设项目属于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汽车、摩托车、零配件和燃料及其他动力销售-机动车燃油零售。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结合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工艺流程、职业卫生管理、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应急救援、辅助性卫生设施设置等方面综合分析,判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一般”。
综合分析认为,成都成燃新创燃气有限公司绕城大道加气加氢加油站(加氢部分)的总体布局、设备布局较合理,建筑卫生学及辅助用室符合要求,生产工艺较先进,个体防护用品选型符合要求。
根据对成都成燃新创燃气有限公司绕城大道加气加氢加油站(加氢部分)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进行分析与评价,该项目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该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在试运行过程中运行状况良好;本次检测结果显示,作业场所作业人员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均符合要求,生产作业环境总体上具有良好的卫生状况,正常生产时能保护大多数生产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综上所述,我公司认为,成都成燃新创燃气有限公司绕城大道加气加氢加油站(加氢部分)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要求,具备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条件。
二、建议
1、生产正常运行后,应加强设备管理,不断提高设备检修质量,保障生产设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正常、有效运行。
2、通过运行实践,查找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的不足之处,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完善。
3、该项目应自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
4、生产装置正常运行后,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20]第5号)的规定,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5、补充完善作业场所的警示标识和公告栏,当警示标识出现模糊不清、掉落现场,应及时进行维护、更换;及时更新职业卫生公告栏中检测数据。
6、该项目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的规定,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保证培训学时、培训内容符合要求。
7、不断完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每年组织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应急救援设施存放处应确保劳动者知晓(且应使劳动者掌握急救用品的使用方法),并在醒目的位置设置警示标识,一旦发生事故,能够迅速做出反应。
8、管理人员应经常性检查员工佩戴使用情况,定期培训,保证作业人员可正确使用个体防护用品。为从业人员配备的防护用品要保持有效,做到及时更换、更新,使防护用品安全、有效。
9、该项目应严格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第49号)的规定,制定、落实本公司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保证所需要的专项经费;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应当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安排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10、该项目应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体检项目及职业病危害因素体检周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根据体检结果,结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第49号)的相关规定,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11、建设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二十四号)的要求,应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
13、本次评价只针对现有装置在正常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若建设项目的原辅材料、生产任务、工艺流程、设备和场所等发生变动导致职业病危害因素增加时,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另行评价。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一) 报告书专家组意见
1、完善人工作业分析;
2、细化应急救援措施评价。
(二)建设单位现场专家组意见
1、细化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演练;
2、完善职业健康档案。
附:现场勘查照片、现场采样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