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水超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 万吨 年替代燃料资源利用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公示卡
发布时间: 2025-04-21 15:31:04 点击次数: 8 来源:
项目概况 | |||||
项目名称 | 20万吨/年替代燃料资源利用项目 | ||||
建设单位 | 邻水超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地址 | 邻水县合流镇四海社区思安路(邻水红狮水泥有限公司厂区内) | ||||
项目简介 | 邻水红狮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邻水红狮”)是由红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狮集团”)投资建设的全资控股子公司;红狮集团是国家重点支持的十二家全国性大型水泥企业之一,拥有水泥、环保、投资三大版块。截止2020年底,总资产625亿元,员工17000余人,是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和中国最大民营建材企业。目前,邻水红狮在广安市邻水县合流镇已建有2条日产4000吨水泥熟料生产线,合计年产水泥熟料284万t、年产水泥320万t。邻水超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邻水超峰”)是浙江红狮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红狮环保”)的子公司;浙江红狮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是红狮控股集团新兴的环保产业版块,是红狮水泥“生态圈”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碳达峰、碳中和背景下,为积极探索水泥行业绿色低碳发展目标,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向全行业发出“全力推进碳减排、提前实现碳达峰”的倡议书;2021年10月24日,《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23号)明确要求: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确保如期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目标。水泥生产中所产生的碳排放在建材行业中占比很大,据统计目前中国水泥行业的燃料主要为煤和天然气,常用的替代燃料的碳排放强度比煤低20%~25%,采用替代燃料可有效加快煤炭减量步伐。邻水超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拟投资1000万元,在邻水红狮水泥有限公司现厂内(邻水县合流镇)利用现有闲置土地实施“邻水超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万吨/年替代燃料资源利用项目”。项目将年利用替代燃料20万吨,建设单位已完成在邻水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的备案(备案号:川投资备【2305-511623-07-02-391579】JXQB-0134号)。 | ||||
项目组人员 | |||||
项目负责人 | 孙爱红 | 个人资质编号 | 川职(评)20210133号 | ||
报告编制人 | 周俊汲 | 个人资质编号 | 川职(评)20220143号 | ||
现场调查人员 | 周俊汲、孙爱红 | 现场调查时间 | 2025.3.25 | 企业陪同人 | 寿华斌 |
采样、检测人员 | / | 采样、检测时间 | / | 企业陪同人 | / |
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 | |||||
物理因素:高温、噪声、电焊弧光 | |||||
化学毒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锰及其化合物、臭氧、硫酸、盐酸、氢氧化钠、柴油 | |||||
粉尘:其他粉尘(有机粉尘)、木粉尘、电焊烟尘 | |||||
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
建设项目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噪声、高温、其他粉尘(有机粉尘)、木粉尘 |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
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XG1-2019)判断,拟建项目属于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环境治理业-N7723固体废物治理 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结合拟建项目生产工艺流程、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卫生管理、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应急救援等方面综合分析,判定拟建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一般”。 建议:一、组织管理补充措施 (1)邻水超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结合拟建项目实际情况,补充完善职业卫生档案。 (2)拟建项目在试运行期间,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拟建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应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并于公告栏进行公示。 (3)认真做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生产作业人员的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职业健康检查要有针对性,及时发现职业禁忌证和疑似职业病人,减少职业病发生的可能性。 (4)建设单位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原安监总厅安监[2014]111号)的相关规定,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并在运行期加强警示标识的检查与维护。 (5)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原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等相关规定,在厂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6)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8号)第四条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7)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定期参加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不断增长职业卫生管理知识,增强职业卫生管理能力,同时定期组织生产职工进行在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相关培训,加强职工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 二、工程技术补充措施 (1)拟建项目应加强布袋除尘器等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稳定及防护效果良好,确保作业场所职工职业健康。 (2)拟建项目采用的工艺设备自动化运行,作业人员操作叉车机巡检,避免近距离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减少接触有毒要害物质时间。 (3)建议拟建项目应定期对各个设备采取润滑降噪措施,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 三、个体防护补充措施 (1)拟建项目应按照相关标准制定完善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明确各岗位应发放的个人防护用品种类、发放周期、发放数量等,并严格按照发放标准发放,做好发放领取记录。 (2)建设单位应选择和购买正规厂家生产的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且类型及数量满足《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GB39800.1-2020)的要求。 (3)拟建项目根据现有《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规定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个人防护用品领取记录,严格执行。每班上岗前对职工佩戴的个人防护用品进行监督,确保作业人员在工作时正确佩戴,防护用品损坏时应及时更换,提高作业人员自我保护意识。 四、职业健康监护补充措施 (1)建设方应根据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制定相应的职业健康体检计划。 拟建项目原有职工的在岗期间职业健康体检和新增职工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可参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中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进行。 (2)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职业病病人确诊后应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3)建设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和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资料;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4)职业健康档案应由专门的部门管理,职业健康个人档案应做到“一人一档”,并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及时更新。 | |||||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 |||||
(一) 报告书专家组意见 | |||||
1、进一步明确评价范围; 2、补充企业概况; 3、完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设施分析及建议。 | |||||
(二)建设单位现场专家组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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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现场勘查照片、现场采样照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