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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润马科技有限公司新型绿色农业配套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发布时间: 2023-07-19 09:47:08  点击次数: 627  来源: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四川润马科技新型绿色农业配套项目
建设单位 四川润马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地址 绵阳市河北-平武工业园内(绵阳高新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智能制造产业园二期)
项目简介 四川润马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11月28日,注册地位于绵阳市河北-平武工业园内(绵阳高新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智能制造产业园二期),法定代表人为陈智辉。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肥料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肥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土壤与肥料的复混加工;生物有机肥料研发;化肥销售;复合微生物肥料研发;农业机械销售;农业机械服务;农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智能农业管理;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装卸搬运;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食用农产品零售;食用农产品批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项目组人员
项目负责人 杨中梁 个人资质编号 川职卫乙级第2318号
报告编制人 何月 个人资质编号 川职(评)202120146号
现场调查人员 / 现场调查时间 / 企业陪同人 /
采样、检测人员 / 采样、检测时间 / 企业陪同人 /
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
物理因素:噪声、高温、有限空间作业
化学因素:尿素、碳酸氢铵、甲酸钾、乙酸钾、磷酸钾、腐植酸钾、硫酸亚铁、硫酸镁、石油醚、柴油、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氨、三聚磷酸钾、氮氧化物、其他粉尘
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建设项目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噪声、其他粉尘、氨、尿素
评价结论与建议
评价结论: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XG1-2019),该项目行业分类属于“肥料制造”。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规定,结合该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风)险程度进行综合分析,该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议:一、组织管理补充措施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等的规定,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制度落实的监督管理:
(1)进一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及培训工作,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配套法规的有关精神。
(2)按照要求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
(3)认真做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生产作业人员的的职业健康体检,职业健康检查要有针对性,及时发现职业禁忌证和疑似职业病人,减少职业病发生的可能性。
(4)建议建设单位按照职业危害告知制度,根据GBZ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监[2014]111号的相关规定,完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特别针对其告知卡的尺寸、数量及位置按照规范进行设计,并在运行期加强警示标识的检查与维护。(5)建议建设单位根据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文《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6)建设单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7)建议建设单位按照要求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并与建设单位管理人员一起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管理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
(8)建设单位密封设备、管道和各类储罐较多,应安排人员定期进行巡检和检查,以防发生泄漏等事故;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也应安排人员进行定期巡检,做好相关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维修和清理,以确保达到期望效果,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早于作业开始前开启,晚于作业结束后关闭。二、工程技术补充措施
(1)拟建项目应按照GBZ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相关要求,适当采取防噪措施。
(2)建设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准入管理和作业监护;维修作业和清理作业前,应制定防护措施。如进入罐体或密闭容器中进行检维修和清洗时,应先测定罐内氧气浓度,佩戴好氧气呼吸器等再进入。
(3)建设单位在进行设备选型时拟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于产噪较高的岗位如投料搅拌工、包装工等岗位建议采取隔声、吸声、消声、减振措施。
(4)拟建项目在运行期,加强对防护设施设备的检维修,同时加强对现场作业人员个体防护用品的佩戴监管。三、个体防护补充措施
(1)建议建设单位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用劳动防护用品,规范个人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发放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加强监督和管理,要求作业人员在工作时必须佩戴,防护用品损坏时应及时更换。
(2)建议制定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个人防护用品领取记录。
(3)建议对发放的个人防护用品,加强监督和管理,要求作业人员在工作时必须正确佩戴,防护用品损坏时应及时更换,提高作业人员自我保护意识。
(4)建议拟建项目对个体防护用品进行购买时,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证件齐全(生产许可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安全标志、检验报告、出厂日期、使用说明等),并做好相应。
(5)拟建项目接触噪声强度较大的岗位,建议拟建项目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附件2“噪声,劳动者暴露于工作场所LEX,8h≥85dB的,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配备适用的护听器,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者暴露于工作场所LEX,8h为85~95dB的应选用护听器SNR为17~34dB的耳塞或耳罩”的规定,选用护听器SNR为17-34dB的耳塞或耳罩。四、职业健康监护补充措施
(1)建设方应根据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制定相应的职业健康体检计划。
(2)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职业病病人确诊后应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3)建设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和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1)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2)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3)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资料;
(5)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4)职业健康档案应由专门的部门管理,职业健康个人档案应做到“一人一档”,并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及时更新。五、应急救援补充措施
(1)建议建设方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20)等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并配备专业的急救人员,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通过演练完善预案演练记录。针对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制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如《受限空间应急救援预案》等;(3)建设单位应选定相应医院作为急救时的定点医院,为人身伤害事故第一外部救援机构。选择的医院应具备满足该项目应急时的设备、床位、技术人员等要求。同时应满足项目发生事故时30分钟内能到达。
(4)建设单位应在投料搅拌区和质检室等场所安装喷淋装置,以及时清洗沾染腐蚀性液体的皮肤、眼睛和衣物。
(5)建议拟建项目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20)等相关要求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其中应包括《危险化学品中毒伤亡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危险化学品泄漏事件现场处置方案》、《化学危险品管理制度》、《高温中暑》、《有限空间作业缺氧急救措施》等专项应急预案,并按要求每年进行演练。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一) 报告书专家组意见
1、细化生产工艺流程分析,完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与评价;
2、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分析与评价。。
(二)建设单位现场专家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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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现场勘查照片、现场采样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