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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英杰晨晖科技有限公司控制效果评价公示
发布时间: 2025-01-20 09:17:56  点击次数: 20  来源: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电源研制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单位 成都英杰晨晖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骄路555号3栋3单元10楼1号、2号、3号、4号、5号、6号
项目简介 项目名称:电源研制项目
建设单位:成都英杰晨晖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骄路555号3栋3单元10楼1号、2号、3号、4号、5号、6号
项目性质:新建项目
项目行业分类: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C3562)
项目投资额:500万人民币
主要内容及规模:企业租赁位于高新区天骄路555号中电阳光信息港3栋3单元10楼(建筑面积2164.62平方米),用于射频电源等的设计和生产。配置试验台(20个)、水冷机(2台)、负载(4台)、射频功率计(4台)、示波器(2台)等设备设施,形成年产电源2000套的生产能力
项目组人员
项目负责人 孙爱红 个人资质编号 川职(评)20210133号
报告编制人 蒋次群 个人资质编号 川职卫乙级第2072号
现场调查人员 孙爱红、蒋次群 现场调查时间 2024.10.17 企业陪同人 王潇潇
采样、检测人员 曾智强、蒋次群 采样、检测时间 2024.10.30-11.1 企业陪同人 王潇潇
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
物理因素:噪声、微波辐射、超高频辐射
化学因素:二氧化锡、环己烷、异丙醇、丙二醇甲醚、二甲基戊烷、正庚烷、正己烷、乙醇
此次共对5个噪声、2个超高频辐射、2个微波辐射、1个二氧化锡、1个异丙醇、1个环己烷、1个正己烷、1个正庚烷岗位进行了检测,作业人员接触的化学物质的浓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的规定;各岗位接触噪声的8h等效连续A声级计算值均符合国家相应职业接触限值要求,作业人员接触的噪声强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规定;作业人员接触的超高频辐射、微波辐射强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规定。
   建设项目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环己烷、异丙醇、二氧化锡
评价结论与建议
评价结论:建设单位生产工艺及产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XG1-2019)的规定,属于“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C3562)”。
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结合建设单位生产规模、所使用的原辅材料及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征、潜在危险性、接触人数、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发生职业病的危(风)险程度等综合分析,判定的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
建议:
(1)生产正常运行后,应加强设备管理,不断提高设备检修质量,保障生产设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正常、有效运行。
(2)通过运行实践,查找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的不足之处,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完善。
(3)建设单位应自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并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2017]第90号)严格落实三同时工作。
(4)生产装置正常运行后,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20〕第5号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5)及时更新职业卫生公告栏中检测数据内容。
(6)建设单位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2〕441号)的规定,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保证培训学时、培训内容符合要求。
(7)建设单位应逐步配备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设备,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日常检测、管控,发现超标岗位及时处理。
(8)不断完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每年组织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应急救援设施存放处应确保劳动者知晓(且应使劳动者掌握急救用品的使用方法),并在醒目的位置设置警示标识,一旦发生事故,能够迅速做出反应。
(9)管理人员应经常性检查员工佩戴使用情况,定期培训,保证作业人员可正确使用个体防护用品。为从业人员配备的防护用品要保持有效,做到及时更换、更新,使防护用品安全、有效。
(10)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第49号)的规定,制定、落实本公司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保证所需要的专项经费;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应当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安排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11)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体检项目及职业病危害因素体检周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根据体检结果,结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第49号)的相关规定,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12)建设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4号)的要求,应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一) 报告书专家组意见
1.完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分析;
2.针对性分析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
3.完善职业健康监护资料分析与针对性建议。
(二)建设单位现场专家组意见
1.强化通风排毒措施,建立有针对性的专项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2.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加强培训,及时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