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天优吉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含油金属物料综合利用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发布时间: 2023-04-23 16:34:01 点击次数: 1000 来源:
项目概况 | |||||
项目名称 | 含油金属物料综合利用项目 | ||||
建设单位 | 德阳天优吉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地址 | 德阳市浔湖路与甲子堰交会西北角 | ||||
项目简介 | 2022年06月30日德阳纳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报的德阳纳海环境科技含油金属物料综合利用项目取得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的备案,备案号:川投资备【2206-510699-04-01-975840】FGQB-0211号,2022年7月4日对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进行更改,2022年12月19日德阳纳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更名为德阳天优吉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登记通知书:(德市监)登字【2022】第4002号。 | ||||
项目组人员 | |||||
项目负责人 | 孙洪燕 | 个人资质编号 | 川职卫乙级第2315号 | ||
报告编制人 | 陈昌龙 | 个人资质编号 | 川职(评)20210131号 | ||
现场调查人员 | / | 现场调查时间 | / | 企业陪同人 | / |
采样、检测人员 | / | 采样、检测时间 | / | 企业陪同人 | / |
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 | |||||
(1)化学毒物:硫化脂肪酸酯、油酸三乙醇胺、氯化石蜡、脂肪醇聚氧乙烯醚、乙二胺四乙醇、酒石酸钠、石油磺酸钠、油雾 (2)物理因素:噪声、高温 | |||||
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 | |||||
噪声:拟建项目起重机、撕碎机、输送机、喂料器、脱水筛均为高噪声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接触人数较多,接触时间较长,接触频率较高。因此将噪声作为主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硫化脂肪酸酯、油酸三乙醇胺、氯化石蜡、脂肪醇聚氧乙烯醚、乙二胺四乙醇、酒石酸钠、石油磺酸钠:拟建项目产生此类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是废液挥发或泄露产生,发生概率较小,接触机会不大,故将硫化脂肪酸酯、油酸三乙醇胺、氯化石蜡、脂肪醇聚氧乙烯醚、乙二胺四乙醇、酒石酸钠、石油磺酸钠作为次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高温:拟建项目产生此类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是分析员进行实验室使用烘箱烘干废液产生,非直接接触,接触时间较短,故判断为次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油雾:拟建项目可能产生油雾的工序较多,接触时间较长,接触人数较多,根据原辅料分析,拟建项目的原料产生油雾的概率较大,故判断为主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
结论: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拟建项目属于“危险废物治理”。拟建项目主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噪声。拟建项目工人以巡检运输作业为主,减少了工人劳动强度和直接接触环节,同时各生产工艺拟采取防噪措施,成立了职业卫生管理小组和体系,拟制定职业卫生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了职业卫生应急救援预案,综合判定拟建项目属职业病危害“一般”的项目。 综上所述,拟建项目基本满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的要求,按照本评价报告书提出的职业病防治补充措施的要求及建议,在项目投入生产运行后将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落实到位,从职业卫生角度考虑拟建项目可行。 建议: (1)建设施工期间: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拟建项目施工过程可能涉及有女职工,建设方应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其附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相关要求,在建设过程中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力工、起重机工等岗位活动。施工单位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20〕第5号的要求制订高温中暑、窒息性气体和刺激性气体中毒等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和应急救治培训。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加强对施工单位员工的现场作业及防护监管。督促、指导施工单位对施工人员的个体防护和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2)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17] 第90号令之规定,拟建项目应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完成后,拟建项目应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内容进行评审,完成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3)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225-2010等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严格落实控制职业病危害补充措施中的各项补充建议。 (4)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17] 第90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该项目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或者试运行期间,拟建项目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评价报告。 (5)拟建项目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8号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主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6)职业病危害卫生防护工程设计与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禁止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人和单位承揽此类工程设计与施工。同时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包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建设方应对项目施工方提出相应的要求,监督其施工过程,要求施工方做好建设期间的工程防护及个体防护,要求其出具施工过程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总结。 (7)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7〕第90号规定: ①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者较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具有职业卫生相关专业背景的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者具有职业卫生相关专业背景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下统称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 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③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通过评审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拟建项目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 ④除国家保密的建设项目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告栏、网站等方式及时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承担单位、评价结论、评审时间及评审意见,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时间、验收方案和验收意见等信息,供本单位劳动者和主管部门查询 | |||||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 |||||
(一) 报告书专家组意见 | |||||
1、细化生产工艺流程分析,完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与评价; 2、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分析与评价。 | |||||
(二)建设单位现场专家组意见 | |||||
/ | |||||
附:现场勘查照片、现场采样照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