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临港工业化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泸州临港PC构件生产基地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网上公示卡
发布时间: 2023-12-27 11:40:45 点击次数: 628 来源:
川职(评)20210131号
项目概况 | |||||
项目名称 | 泸州临港PC构件生产基地项目 | ||||
建设单位 | 泸州临港工业化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 ||||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地址 | 四川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鱼塘街道金井街4号附11号 | ||||
项目简介 |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亮; 注册资本:壹亿元整; 成立日期:2018年01月08日; 建设项目地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罗汉街道临港大道西侧; 项目性质:新建; 项目投资:项目总投资额25000万元,均为企业自筹; 行业类型: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石膏、水泥制品及类此制品制造-砼结构构件制造C3022; 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投资费用约2.5亿,占地面积约170亩,建筑面积约4万平米,建立两条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线,一条钢筋生产线,两条商品混凝土生产线,合理年产能约为PC构件100000m3;商品混凝土100000m3;市政产品50000m3。 | ||||
项目组人员 | |||||
项目负责人 | 陈昌龙 | 个人资质编号 | 川职(评)20210131号 | ||
报告编制人 | 孙爱红 | 个人资质编号 | 川职(评)20210133号 | ||
现场调查人员 | 孙爱红、陈昌龙 | 现场调查时间 | 2022.12.20 | 企业陪同人 | 章工 |
采样、检测人员 | 孙鑫、雷剑等 | 采样、检测时间 | 2023.1.4-1.6 | 企业陪同人 | 章工 |
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 | |||||
物理因素:噪声、高温、工频电场、电焊弧光 | |||||
化学因素:矽尘、其他粉尘(铁及其化合物)、水泥粉尘、电焊烟尘、锰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氮氧化物、臭氧、甲基硅油、柴油、二氧化硫、二氧化碳、酚酞、铬黑T、氨、氯化铵、乙二胺四乙酸二钠 | |||||
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建设项目作业场所作业人员接触的粉尘、锰及其化合物的浓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的规定;除钢筋桁架工接触的噪声强度不符合要求外,其他岗位接触噪声的8h等效连续A声级计算值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的规定。 | |||||
建设项目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水泥粉尘、其他粉尘(铁及其化合物)、电焊烟尘、矽尘、锰及其化合物、噪声、高温 |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
一、评价结论:泸州临港工业化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泸州临港PC构件生产基地项目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 -2017)(2019修订版)的规定,属于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石膏、水泥制品及类此制品制造-砼结构构件制造C3022。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结合建设项目生产工艺流程、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卫生管理、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应急救援等方面综合分析,判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 综合分析认为,泸州临港工业化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泸州临港PC构件生产基地项目的总体布局、设备布局较合理,建筑卫生学及辅助用室符合要求,生产工艺较先进,个体防护用品选型符合要求。 根据对泸州临港工业化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泸州临港PC构件生产基地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进行分析与评价,建设项目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在试运行过程中运行状况良好;本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显示,除钢筋桁架工接触的噪声强度不符合要求外,其他岗位接触的粉尘、锰及其化合物、噪声的浓度/强度均符合要求,作业场所环境总体上具有良好的卫生状况,钢筋桁架工要求严格佩戴防噪声耳塞等个体防护用品,正常生产时能保护大多数生产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综上所述,我公司认为,泸州临港工业化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泸州临港PC构件生产基地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要求,具备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条件。 二、建议 1、建设项目应加强布袋除尘器、喷雾降尘装置、移动式雾炮机、轴流风机、装载机驾驶室的空调等职业病防护设施检修维护,发现其不满足要求是及时调整风量,确保作业场所内有毒有害物质有效排出。不断加强设备管理,不断提高设备检修质量,保障生产设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正常、有效运行。 2、建设项目应自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并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7]第90号)严格落实三同时工作。 3、生产装置正常运行后,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20]第5号)的规定,职业病风险分类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评价结果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主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4、建设项目运行后职业健康体检应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体检项目及职业病危害因素体检周期进行。随着企业发展,建设项目出现人员更新情况,新增人员应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离岗人员应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接触高温的作业人员建议进行夏季高温职业健康检查。 | |||||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 |||||
(一) 报告书专家组意见 | |||||
1.补充预验收及企业整改情况说明; 2.细化应急救援措施; 3.附件中附有效清晰的总平面图。 | |||||
(二)建设单位现场专家组意见 | |||||
1.水质检测点将便携式喷淋洗眼装置的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制度上墙; 2.加强个人防护用品佩戴的现场监督; 3.规范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 |||||
附:现场勘查照片、现场采样照片 |
现场调查:
现场采样,现场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