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各煤监分局,各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省编委《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川编发〔2011〕1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1〕41号)以及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公告》精神,为做好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省编委《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川编发〔2011〕19号)规定,原由省卫生厅负责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审核、审查、竣工验收及监督检查工作由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负责。自2011年9月1日起,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由建设单位向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提出申请。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分级管理原则,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的审核、审查、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
二、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列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工作:
(一)由国务院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省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总投资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500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设项目;
(三)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及其子(分)公司的建设项目;
(四)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五)使用额定容量在3.7×1013Bq以上的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由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和各煤监分局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确定,重点要指导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加大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中小企业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查和监督检查力度。相关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尚未划转的地区,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3号)的规定,认真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复文件等的备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为规范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工作,省局制定出台了《四川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请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按规定执行。目前,省局正在建立四川省职业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当前专家组的组成暂时仍从卫生部门建立的专家库名单中按比例抽取,并适当吸纳安全工程与技术类专家、行业专家参与审查,待省局职业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正式成立后,再按规定从新建四川省职业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四、加强对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工作的审核。建设单位对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结论为轻微危害的建设项目组织审查时,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派员参加技术审查,并对专家组组成及审查过程进行监督;审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职业危害预评价备案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备案申请材料后,属于备案管理项目的,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对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结论为一般或严重危害的建设项目审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职业危害预评价审核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对已经受理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或者指定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审),作出是否批复的决定。
五、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各项要求。要加强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执法检查,凡发现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或未提交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以及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职业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而组织施工的;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等行为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各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所属独资分(子)公司、控股公司及下属单位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属于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受理审查范围的,应当由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集团公司统一向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提出申请,省局并将根据情况邀请属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派员参加。建设单位注册地与建设项目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按照属地分级管理原则,由建设单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提出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申请。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