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成都销售分公司新建青白江区货运大道LNG加气站职卫控评公示卡
发布时间: 2023-09-28 11:50:16 点击次数: 736 来源:
项目概况 | |||||
项目名称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成都销售分公司 新建青白江区货运大道LNG加气站 | ||||
建设单位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成都销售分公司 | ||||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地址 | 成都市青白江区金芙蓉大道二段1569号 | ||||
项目简介 | 加气站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成都销售分公司青白江区货运大道加气站; 青白江区货运大道加气站负责人:李勇; 青白江区货运大道加气站成立日期:2021年6月10日; 项目性质:新建; 总投资:11915万元。 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本项目总用地面积5957.78平方米,净用地面积为5957.78平方米,其中建筑物基底面积675.6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637.28平方米;新建型钢结构罩棚,水平投影面积476平方米;新建一栋地上二层框架结构站房,占地面积为199.64平方米,建筑面积为399.28平方米;该LNG加气站设计规模为40吨/天,设置60立方米半地下LNG储罐2具,潜液泵撬1套,4台单枪LNG加气机等。 加气站等级:二级加气站。 | ||||
项目组人员 | |||||
项目负责人 | 蒋次群 | 个人资质编号 | 川职卫乙级第2072号 | ||
报告编制人 | 孙爱红 | 个人资质编号 | 川职(评)20210133号 | ||
现场调查人员 | 蒋次群、孙爱红 | 现场调查时间 | 2023.5.4 | 企业陪同人 | 王述德 |
采样、检测人员 | 雷剑、孙鑫等 | 采样、检测时间 | 2023.5.9 | 企业陪同人 | 王述德 |
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 | |||||
物理因素:低温、噪声、工频电场、电焊弧光 | |||||
化学因素:电焊烟尘、甲烷、柴油、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锰及其无机化合物、臭氧 | |||||
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作业人员接触噪声的40h等效连续A声级计算值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的规定。 | |||||
建设项目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甲烷、噪声 |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
一、评价结论: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判断,建设项目属于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汽车、摩托车、零配件和燃料及其他动力销售-机动车燃气零售C5266。 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结合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工艺流程、职业卫生管理、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应急救援、辅助性卫生设施设置等方面综合分析,判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一般”。 综合分析认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成都销售分公司新建青白江区货运大道LNG加气站的总体布局、设备布局较合理,建筑卫生学及辅助用室符合要求,生产工艺较先进,个体防护用品选型符合要求。 根据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成都销售分公司新建青白江区货运大道LNG加气站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进行分析与评价,该项目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该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在试运行过程中运行状况良好;本次所检测结果显示,作业场所作业人员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均符合要求,生产作业环境总体上具有良好的卫生状况,正常生产时能保护大多数生产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综上所述,我公司认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成都销售分公司新建青白江区货运大道LNG加气站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要求,具备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条件。 二、建议 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补充措施:1、应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的规定,在站区醒目位置设置职业卫生公告栏,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2、应根据《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规定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并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完善档案内容。 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补充建议: 1、生产正常运行后,应加强设备管理,不断提高设备检修质量,保障生产设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正常、有效运行。 2、通过运行实践,查找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的不足之处,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完善。 3、该项目应自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 4、生产装置正常运行后,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20]第5号)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5、作业场所的警示标识出现模糊不清、掉落现场,应及时进行维护、更换;及时更新职业卫生公告栏中检测数据内容。 6、该项目应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2]441号)的规定,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保证培训学时、培训内容符合要求。 7、该项目应逐步配备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设备,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日常检测、管控,发现超标岗位及时处理。 8、不断完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每年组织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应急救援设施存放处应确保劳动者知晓(且应使劳动者掌握急救用品的使用方法),并在醒目的位置设置警示标识,一旦发生事故,能够迅速做出反应。 9、管理人员应经常性检查员工佩戴使用情况,定期培训,保证作业人员可正确使用个体防护用品。为从业人员配备的防护用品要保持有效,做到及时更换、更新,使防护用品安全、有效。 10、该项目应严格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第49号)的规定,制定、落实本公司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保证所需要的专项经费;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应当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安排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11、该项目应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体检项目及职业病危害因素体检周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根据体检结果,结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第49号)的相关规定,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12、建设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二十四号)的要求,应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 13、该项目储气罐清洗及检维修涉及密闭空间作业,聘请专业技术团队作业人员作业,密闭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包括作业空间的基本情况和危险因素等方面,作业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处理、救护方法等。进入有限空间前,作业人员应严格佩戴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防静电手套等个体防护用品。同时采取有效通风措施,严格控制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浓度及含氧量在安全指标范围内,确认合格后才允许进入作业。有毒、有害气体含量不得超过GBZ2.1-2019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氧含量应为19.5%-23.5%。如在设备内作业时间长,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应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作业中断30分钟,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重新送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 |||||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 |||||
(一) 报告书专家组意见 | |||||
1、完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调查与分析; 2、细化应急救援设施调查与分析。 | |||||
(二)建设单位现场专家组意见 | |||||
1、规范设置职业卫生公告栏; 2、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卫生档案。 | |||||
附:现场勘查照片、现场采样照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