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临港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固化土拌合站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发布时间: 2022-10-10 13:47:48 点击次数: 716 来源:
项目概况 | |||||
项目名称 | 固化土拌合站项目 | ||||
建设单位 | 泸州临港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 ||||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地址 | 建设单位地址:泸州市龙马潭区罗汉街道群丰村九组先湾 建设项目地址:泸州市龙马潭区四川泸州(长江)经济开发区空港大道旁成自泸赤连接线南侧B2商务设施用地地块 | ||||
项目简介 | 项目性质:新建; 项目投资:项目总投资额550万元; 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计划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新建原料间、碎土车间、拌和车间、办公室用房及职工餐厅等。本项目建成后达到年产30万吨固化土的生产能力 | ||||
项目组人员 | |||||
项目负责人 | 孙洪燕 | 个人资质编号 | 川职卫乙级第2315号 | ||
报告编制人 | 孙爱红 | 个人资质编号 | 川职(评)20210133号 | ||
现场调查人员 | / | 现场调查时间 | / | 企业陪同人 | / |
采样、检测人员 | / | 采样、检测时间 | / | 企业陪同人 | / |
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 | |||||
物理因素:噪声、工频电场、电焊弧光 | |||||
化学因素:矽尘、水泥粉尘、电焊烟尘、一氧化碳、锰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臭氧 | |||||
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
建设项目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矽尘、噪声 |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
一、评价结论: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2019年修订)判断,拟建项目属于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其他建筑材料制造C3039。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结合拟建项目总平面布置、工艺流程、职业卫生管理、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应急救援、辅助性卫生设施设置等方面综合分析,判定拟建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 拟建项目关键控制岗位及关键控制点:破碎工-破碎机操作位-矽尘、噪声;装载司机工-装载机操作位-噪声。 通过对拟建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及防护措施的评价,可知拟建项目选址合理、生产工艺、总体布局与设备布置、职业病防护措施、建筑采光、照明、辅助卫生用室等基本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要求。拟建项目在采取了本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所提出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建议的前提下,并为破碎工、装载司机等接触矽尘、噪声的岗位配备符合要求的防噪声耳塞/耳罩、KN95型防尘口罩等个体防护用品,作业人员正确穿戴个体防护用品的情况下,各个岗位实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预期浓度(强度)范围和接触水平基本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二、建议 1、组织管理补充措施 (1)泸州临港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补充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2)按照要求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3)认真做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生产作业人员的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职业健康检查要有针对性,及时发现职业禁忌证和疑似职业病人,减少职业病发生的可能性。(4)拟建项目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监[2014]111号)的相关规定,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并在运行期加强警示标识的检查与维护。(5)建议拟建项目根据《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文)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6)拟建项目应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等相关规定,在站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2、工程技术补充措施 (1)碎石车间、拌合车间、碎石堆放区等厂房应班后及时清扫。(2)拟建项目应对脉冲袋式除尘器、各个输送管道等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防运行稳定及防护效果良好,确保作业场所职工职业健康。(3)加强破碎机、筛分机、拌合机、水泥筒仓等密闭性检测,避免运行过程逸散粉尘。(4)建议拟建项目应定期对各个设备采取润滑降噪措施,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 3、个体防护补充措施 (1)拟建项目应根据《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GB/T39800.1-2020)的规定,针对拟建项目中各作业岗位可能存在的矽尘、噪声等,为了保护职工在作业过程上的个人防护安全,为各岗位人员配置工作服、工作鞋、防护手套、防噪声耳塞等个人防护用品。(2)建议制定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个人防护用品领取记录。(3)建议对发放的个人防护用品,加强监督和管理,要求作业人员在工作时必须正确佩戴,防护用品损坏时应及时更换,提高作业人员自我保护意识。(4)建议拟建项目对个体防护用品进行购买时,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证件齐全(生产许可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安全标志、检验报告、出厂日期、使用说明等),并做好相应。(5)拟建项目车间内产生的粉尘为矽尘,建议拟建项目配备KN95型防尘口罩,并在操作破碎、拌合等过程严格佩戴。(6)预估拟建项目破碎机操作人员接触的噪声强度100dB≤LEX,40h<85dB,建议拟建项目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附件2“噪声,劳动者暴露于工作场所LEX,8h≥85dB的,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配备适用的护听器,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者暴露于工作场所LEX,8h≥95dB的应选用护听器SNR≥34dB的耳塞、耳罩或者同时佩戴耳塞和耳罩,耳塞和耳罩组合使用时的声衰减值,可按二者中较高的声衰减值增加5dB估算”的规定,选用护听器SNR为大于34dB的耳塞或耳罩。预估拟建项目装载机驾驶人员接触的噪声强度85dB≤LEX,40h<90dB,建议拟建项目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附件2“噪声,劳动者暴露于工作场所LEX,8h≥85dB的,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配备适用的护听器,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者暴露于工作场所LEX,8h为85~95dB的应选用护听器SNR为17~34dB的耳塞或耳罩”的规定,选用护听器SNR为17-34dB的耳塞或耳罩。 4、职业健康监护补充措施 (1)建设方应根据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制定相应的职业健康体检计划。拟建项目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可参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中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2)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职业病病人确诊后应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3)建设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和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资料;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4)职业健康档案应由专门的部门管理,职业健康个人档案应做到“一人一档”,并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及时更新。 5、应急救援补充措施 (1)建议拟建项目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20)等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并配备专业的急救人员,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通过演练完善预案演练记录。(2)建议完善控制室、办公室内的急救药箱,应急药品参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结合拟建项目存在的急性损伤设置。(3)拟建项目选定当地120急救中心作为急救时的定点医院,为人身伤害事故第一外部救援机构。选择的医院应具备满足该项目应急时的设备、床位、技术人员等要求。同时满足项目发生事故时30分钟内能到达。(4)有限空间作业:拟建项目水泥筒仓检修维护过程存在有限空间作业,在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时,有限空间未能强制通风置换,或者作业过程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积聚,可能导致急性职业中毒,拟建项目应高度重视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定并严格执行《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205-2007),作业前严格进行危害识别和相关检测分析,采取必要的清洗、置换等安全措施,具备作业条件,履行审批手续后方能作业,并做好监护和个体防护,避免急性职业中毒的发生。 | |||||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 |||||
(一) 报告书专家组意见 | |||||
1、完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预测。 2、完善职业病危害关键控制点。 | |||||
(二)建设单位现场专家组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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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现场勘查照片、现场采样照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