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第八再生水厂二期项目预评公示卡
发布时间: 2025-04-15 09:37:43 点击次数: 88 来源:
项目概况 | |||||
项目名称 | 成都市第八再生水厂二期项目 | ||||
建设单位 | 成都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 ||||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地址 | 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七路以南、万家湾十一组 | ||||
项目简介 | 成都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排水公司”)成立于1998年08月06日,注册地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天华二路28号,法定代表人为李玉春。经营范围包括污水处理厂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污水处理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管理(不含国家法律法规和禁止项目)产品制造以及咨询研究、开发和提供服务;环境检测;污水处理、水资源管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2年9月,排水公司为扩大城市污水处理能力,补全污水系统的调蓄能力,解决污水管道带压、冒污问题,减少污染排放,增强污水系统安全性、稳定性,提高成都中心城区环境质量,改善人居环境,拟投资105733.22(万元)(其中土地费暂估21160.42万元),新建市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包括新建一座设计规模为6万吨/天的全地下式再生水厂、配套管网工程及其他配套工程,项目主要处理中心城区第九排水分区污水。 排水公司于2022年9月19日在青羊区行政审批局进行了备案,备案号:川投资备【2209-510105-04-01-894212】FGQB-0177号。 | ||||
项目组人员 | |||||
项目负责人 | 周俊汲 | 个人资质编号 | 川职(评)202120143号 | ||
报告编制人 | 何月 | 个人资质编号 | 川职(评)202120146号 | ||
现场调查人员 | / | 现场调查时间 | / | 企业陪同人 | / |
采样、检测人员 | / | 采样、检测时间 | / | 企业陪同人 | / |
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 | |||||
物理因素:噪声、高温、工频电磁场、紫外辐射、手传振动、电焊弧光 | |||||
化学因素:氨、硫化氢、次氯酸钠、恶臭气体(甲硫醇、甲硫醚、三甲胺等)、乙酸钠、硝酸、汞及其化合物、聚合氯化铝、聚丙、烯酰胺、甲烷、锰及其化合物、 臭氧、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氮氧化物、其他粉尘、电焊烟尘、砂轮磨尘 | |||||
生物因素:病原微生物(沙门氏菌、志贺氏菌、大肠杆菌病原微生物)、霉菌 | |||||
其他:视屏作业、有限空间作业、高湿作业等 | |||||
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
建设项目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噪声、氨、硫化氢、恶臭气体(甲硫醇、甲硫醚、三甲胺等) |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XG1-2019),该项目行业分类属于“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D4620”。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规定,结合该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风)险程度进行综合分析,该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建议如下: 1、组织管理补充措施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等的规定,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制度落实的监督管理: (1)进一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及培训工作,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配套法规的有关精神。 (2)按照要求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并将检测结果在职业卫生公告栏上公示。 (3)认真做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生产作业人员的的职业健康体检,职业健康检查要有针对性,及时发现职业禁忌证和疑似职业病人,减少职业病发生的可能性。 (4)建议建设单位按照职业危害告知制度,根据GBZ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监[2014]111号的相关规定,完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特别针对其告知卡的尺寸、数量及位置按照规范进行设计,并在运行期加强警示标识的检查与维护、定期对其进行清洁、检查,发现损坏或褪色内容不清及 时进行更换。 建议建设单位根据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文《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6)建设单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7)建设单位水池、管道和各类储罐较多,应安排人员定期进行巡检和检查,以防发生泄漏等事故;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也应安排人员进行定期巡检,做好相关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维修和清理,以确保达到期望效果,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早于作业开始前开启,晚于作业结束后关闭。 (8)建议建设单位加强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和保存,做好档案资料交接,防止出现档案遗失。 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包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2、工程技术补充措施 (1)拟建项目应按照GBZ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相关要求,适当采取防噪措施。 (2)建设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准入管理和作业监护;维修和清理作业前,应制定防护措施。如进入水池、罐体或密闭容器中进行检维修和清洗时,应先测定氧气浓度,佩戴好氧气呼吸器等再进入。 (3)建设单位在进行设备选型时拟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于噪声较高的设备如离心脱水机、风机、泵等建议采取隔声、吸声、消声、减振措施。 (4)拟建项目在运行期,加强对防护设施设备的检维修,同时加强对现场作业人员个体防护用品的佩戴监管。 (5)该拟建项目生产场所位于地下,每日应派指定人员确保通风系统正常运行,并保持地下室内空气新鲜流通,避免因缺氧而导致头晕、乏力等不适症状的发生,避免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聚集,导致中毒。 (6)每日进入相关作业场所,应先开启通风装置后再进入,晚于作业结束时间关闭通风装置;定期检验和维护通风设备,保证通风设备的正常运行和高效性能,延长使用寿命,发现问题及时修理和更换,及时排除系统发生的故障,提高设备的可靠性;同时,要定期清洗风道和空气过滤设备,以保持通风系统的清洁和高效。加强施工过程空气质量监测,根据监测结果优化通风系统布置。 3、个体防护补充措施 (1)建议建设单位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用劳动防护用品,规范个人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发放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加强监督和管理,要求作业人员在工作时必须佩戴,防护用品损坏时应及时更换。 (2)建议对发放的个人防护用品,加强监督和管理,要求作业人员在工作时必须正确佩戴,防护用品损坏时应及时更换,提高作业人员自我保护意识。 (3)建议拟建项目对个体防护用品进行购买时,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证件齐全(生产许可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安全标志、检验报告、出厂日期、使用说明等),并做好相应记录。 (4)拟建项目接触噪声强度较大的岗位,建议拟建项目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附件2“噪声,劳动者暴露于工作场所LEX,8h≥85dB的,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配备适用的护听器,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者暴露于工作场所LEX,8h为85~95dB的应选用护听器SNR为17~34dB的耳塞或耳罩”的规定,选用护听器SNR为17-34dB的耳塞或耳罩。 (5)建议拟建项目为作业人员配备防硫化氢防毒面具,针对投加固体粉末、颗粒的岗位,应配备KN90级别的防颗粒物呼吸器,并配备隔绝式正压呼吸器、急救呼吸罐等用于应急救援或有限空间使用。 4、职业健康监护补充措施 (1)建设单位应根据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制定相应的职业健康体检计划。 (2)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职业病病人确诊后应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3)建设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和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1)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2)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3)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资料; 5)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6)职业健康档案应由专门的部门管理,职业健康个人档案应做到“一人一档”,并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及时更新。 5、应急救援补充措施空呼 (1)建议建设单位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20)等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并配备专业的急救人员,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通过演练完善预案演练记录。针对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制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如《有限空间应急救援预案》等; (2)建议完善办公室的急救用品箱,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用品。 (3)建设单位应选定相应医院作为急救时的定点医院,为人身伤害事故第一外部救援机构。选择的医院应具备满足该项目应急时的设备、床位、技术人员等要求。同时应满足项目发生事故时30分钟内能到达。 (4)按照《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 205-2007) 和《城镇污水处理厂防毒技术规范》(WS 702-2010)的规定进行有限空间作业,严格按照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进行管理。 (5)该拟建项目存在硫化氢、氨系国家《高毒物品目录》中规定的高毒物质,操作过程中应注意皮肤、呼吸道等方面的防护,避免污染人体,注意个人卫生,及时利用厂区内淋浴、盥洗室等辅助用室进行清洁。 定期做作业场所应急救援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定期进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 | |||||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 |||||
(一) 报告书专家组意见 | |||||
1、完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 2、完善应急救援措施分析与评价; 3、完善地下厂房通风分析、评价与建议。 | |||||
(二)建设单位现场专家组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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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现场勘查照片、现场采样照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