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新能源光伏发电(德昌)有限公司凉山德昌永郎光伏发电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公示卡
发布时间: 2025-01-03 16:07:08 点击次数: 249 来源:
项目概况 | |||||
项目名称 | 凉山德昌永郎光伏发电项目 | ||||
建设单位 | 华润新能源光伏发电(德昌)有限公司 | ||||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地址 | 建设单位注册地址:德昌县德州街道西会路北段93号201号 建设项目地址:德昌县永郎镇、乐跃镇 | ||||
项目简介 | 项目性质:新建; 项目投资:项目总投资81747.2万元; 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该项目使用德昌县1#地块,凉山德昌1#地块220MW光伏项目工程地址位于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德昌县永郎镇、乐跃镇,距离德昌县约30km,场地较为分散,场址中心位置地理坐标为东经102°22′25.16”,北纬27°10′31.61”,海拔高程一般在2250-3700m之间。场址地形整体较缓,属山区光伏项目。本工程光伏场区整体占地面积约6500亩,项目规划装机容量220MW,通过集电线路8回接入本期自建220kV升压站,本项目储能配置容量为22MW/44MWh。项目建成后初步考虑通过220kV送出线路接入永郎220kV变电站,具体送出方案以审定的接入系统方案为准,220kV送出线路另行核准。 实际拟建内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现场勘察结果,本项目初步拟采用东侧三块区域,作为本项目光伏场区;场区整体占地面积约4223亩,项目规划标称容量220MW,直流侧装机容量约为267.58704MWp,通过集电线路8回接入本期自建220kV升压站,再新建1回220kV线路拟至永郎220kV变电站。 | ||||
项目组人员 | |||||
项目负责人 | 蒋次群 | 个人资质编号 | 川职卫乙级第2072号 | ||
报告编制人 | 孙爱红 | 个人资质编号 | 川职(评)20210133号 | ||
现场调查人员 | 孙爱红、蒋次群 | 现场调查时间 | 2024.12.2 | 企业陪同人 | 袁总 |
采样、检测人员 | / | 采样、检测时间 | / | 企业陪同人 | / |
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 | |||||
物理因素:噪声、环境高温、环境低温、工频磁电场、电焊弧光 | |||||
化学因素:电焊烟尘、矽尘、六氟化硫、四氟化硫、氟化亚硫酰、氟化硫酰、氟化氢等化合物、六氟磷酸锂、五氟化磷、碳酸乙烯酯、碳酸二乙酯、碳酸二甲酯、锰及其无机化合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氮氧化物、臭氧、柴油、二氧化硫、各种机油、丙烯酸乳液 | |||||
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
建设项目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工频电磁场、噪声 |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
一、评价结论: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2019年修订)判断,拟建项目属于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电力生产-太阳能发电C4414。 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结合拟建项目总平面布置、工艺流程、职业卫生管理、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应急救援、辅助性卫生设施设置等方面综合分析,判定拟建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一般”。 二、建议 1、组织管理补充措施 (1)建议华润新能源光伏发电(德昌)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制定完善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2)拟建项目建成后,应按照要求定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检测工作,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3)认真做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生产作业人员的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职业健康检查要有针对性,及时发现职业禁忌证和疑似职业病人,减少职业病发生的可能性。(4)拟建项目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原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相关规定,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告知卡及中文警示说明,并在运行期加强警示标识的检查与维护。(5)建议华润新能源光伏发电(德昌)有限公司根据《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原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文)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6)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原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等相关规定,在站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2、工程技术补充措施 (1)拟建项目应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进一步设计时,对各工作场所设置的抽风以及机械通风设施进行明确,合理组织气流方向,工作场所的新风应来自室外,新风口应设置在空气清洁区。 (2)35kV预制舱应采取下列措施:1)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其排风机电源开关应设置在门外,室内空气不应再循环,且不应排至其他房间内。2)排风系统的吸风口上缘距地面高度应小于0.3m。对排风的死角处,应采取导流措施。3)排风出口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的安全地点,远离门、窗及进风口和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4)应在室内低位区设置固定的或移动式室内空气含氧量报警器及六氟化硫气体浓度探测仪,通风装置应设置进风系统与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在工作人员入口处装设室内含氧量和六氟化硫浓度显示器。5)通风机的控制开关应分别设置在室内、室外便于操作的地点,并设置醒目标识。6)通风设备、风管及其附件应考虑防腐措施。 3、个体防护补充措施 (1)项目应严格按照《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18664-2002)、《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第1部分:总则》(GB39800.1-2020)、《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6部分:电力》(GB39800.6-2023)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的相关要求,结合项目各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特点配置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2)建议为接触强紫外线的运维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如护目镜、防晒帽、工作服等。(3)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职业病防治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选用的防护用品必须坚持防护效果佳,便于佩戴的原则,并指导和督促作业人员按规定正确使用。(4)拟建项目应监督各岗位作业人员在现场作业时,正确佩戴各防护用品。做好相应的领用发放记录并存档。(5)应严格要求施工单位为施工人员配备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必须保证选型正确,维护得当。建立、健全个人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建立发放台账。 4、职业健康监护补充措施 (1)建设方应根据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制定相应的职业健康体检计划。拟建项目职业健康体检可参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中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2)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职业病病人确诊后应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3)华润新能源光伏发电(德昌)有限公司应当为劳动者建立和完善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资料;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4)职业健康档案应由专门的部门管理,职业健康个人档案应做到“一人一档”,并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及时更新。 5、应急救援补充措施 (1)建议拟建项目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20)等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并配备专业的急救人员,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通过演练完善预案演练记录。(2)建议完善值班室、监控室内的急救药箱,另外配备安全绳、担架、氧气瓶等应急物资。应急药品参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结合拟建项目存在的急性损伤设置。(3)拟建项目选定当地120急救中心作为急救时的定点医院,为人身伤害事故第一外部救援机构。选择的医院应具备满足该项目应急时的设备、床位、技术人员等要求。同时满足项目发生事故时30分钟内能到达。 (4)高原作业应急措施:加强职工高原反应的自我判断,如出现头部剧烈疼痛、心慌、气短、胸闷、纳差、恶心、呕吐、口唇或指甲紫绀,意识恍惚,认知能力骤降(计算困难),出现幻觉,无目标地跟随他人行走,极易冻伤(寒冷、缺氧)发生坠落等。应对措施:发现高原反应后,立即停止巡查作业,在原高度处停留休息,等待恢复正常,大部分人进入高原后约1~3个月可高原习服,少数人可能数月都难以恢复,恢复的快慢与个体代偿能力和进入高原之前的体能锻炼有关。高原反应应急救护:半卧位休息,立即充分吸氧、流量6~8L/分钟;保暖、治疗和预防上呼吸道感染、严禁大量饮水;注意补钾(吃橘子或橘子汁)并观察脱水情况;烦躁不安时,可用少量镇静剂和强地松;呼吸、心跳骤停时,立即进行心肺复苏;初步急救,待病情稳定后,安全转移至海拔较低处。 6外委职业卫生管理 拟建项目的电站大修、电池组件的清洁、电池组件钢支架油漆的维修养护、绿化养护、卫生保洁等工作均采用外委方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建设单位将上述作业外包时,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如下管理工作:①应对外包单位的资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进行考察,选择具有职业病防护条件和相应资质的外包单位。②与外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告知外包单位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以及相关的防护条件,并要求外包单位采取达到防护要求的通风、除尘、防暑等防护措施,或配备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若达不到相应条件,用人单位不能承包该作业。③与外包单位签订合同时,对职业卫生职责进行详细规定,分清双方职责,最大程度减少事故的发生。④外包作业过程中,用人单位应监督承包商做好职业病防护工作,特别是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健康检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等。 | |||||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 |||||
(一) 报告书专家组意见 | |||||
1、完善拟建项目外委人员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分析评价; 2、细化建筑施工与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个体防护用品的建议。 | |||||
(二)建设单位现场专家组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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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现场勘查照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