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环境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安全环境 > 职业卫生 > 信息浏览
一汽物流(成都)有限公司纸箱加工印刷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发布时间: 2022-12-22 16:51:00  点击次数: 655  来源: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一汽物流(成都)有限公司纸箱加工印刷项目
建设单位一汽物流(成都)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地址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四路299号
项目简介一汽物流(成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2月10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孙中军,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资本为伍千万元整,经营地址: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车城东五路688号,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112551067455G,公司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货物运输(除网络货运和危险货物);装卸搬运;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包装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电气设备制造;金属制品修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贸物运输代理;机械设备销售;物料搬运装备销售;智能仓储装备销售;软件销售;人工智能硬件销售;特种设备出租;通用设备修理;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电气设备修理;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运输货物打包服务;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租贸:汽车(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城市配送运输服务(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项目组人员
项目负责人杨中梁个人资质编号川职卫乙级第2318号
报告编制人孙爱红个人资质编号川职(评)20210133号
现场调查人员/现场调查时间/企业陪同人/
采样、检测人员/采样、检测时间/企业陪同人/
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
物理因素:噪声
化学因素:其他粉尘、柴油、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氮氧化物
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建设项目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噪声、其他粉尘
 
 
评价结论与建议
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2019年修订)判断,拟建项目属于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C223纸制品制造。
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结合拟建项目总平面布置、工艺流程、职业卫生管理、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应急救援、辅助性卫生设施设置等方面综合分析,判定拟建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一般”。
建议:一、组织管理补充措施
(1)一汽物流(成都)有限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补充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2)按照要求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
(3)认真做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生产作业人员的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职业健康检查要有针对性,及时发现职业禁忌证和疑似职业病人,减少职业病发生的可能性。
(4)拟建项目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监[2014]111号)的相关规定,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并在运行期加强警示标识的检查与维护。
(5)建议拟建项目根据《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文)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6)拟建项目应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等相关规定,在站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二、工程技术补充措施
(1)拟建项目应对空调系统、集气罩等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防运行稳定及防护效果良好,确保作业场所职工职业健康。
(2)加强密闭空间作业准入管理和作业监护;维修作业时,管道等焊接前应对焊接点周围可燃气体的浓度进行测定,并制定防护措施。焊接操作期间应对焊点周围和可能出现的泄漏进行跟踪检查和检测。
三、个体防护补充措施
(1)拟建项目应根据《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GB/T39800.1-2020)的规定,针对拟建项目中各作业岗位可能存在的其他粉尘、噪声等,为了保护职工在作业过程上的个人防护安全,为各岗位人员配置工作服、防护手套、防尘口罩、防噪声耳塞等个人防护用品。
(2)建议制定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个人防护用品领取记录。
(3)建议对发放的个人防护用品,加强监督和管理,要求作业人员在工作时必须正确佩戴,防护用品损坏时应及时更换,提高作业人员自我保护意识。
(4)建议拟建项目对个体防护用品进行购买时,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证件齐全(生产许可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安全标志、检验报告、出厂日期、使用说明等),并做好相应。
(5)拟建项目钉箱/粘箱操作等过程接触的噪声强度较大,建议拟建项目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附件2“噪声,劳动者暴露于工作场所LEX,8h≥85dB的,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配备适用的护听器,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者暴露于工作场所LEX,8h为85~95dB的应选用护听器SNR为17~34dB的耳塞或耳罩”的规定,选用护听器SNR为17-34dB的耳塞或耳罩。
四、职业健康监护补充措施
(1)建设方应根据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制定相应的职业健康体检计划。
拟建项目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可参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中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
(2)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职业病病人确诊后应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3)建设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和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资料;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4)职业健康档案应由专门的部门管理,职业健康个人档案应做到“一人一档”,并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及时更新。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一) 报告书专家组意见
1、细化生产工艺流程分析,完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与评价;
2、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分析与评价。
()建设单位现场专家组意见
/
附:现场勘查照片、现场采样照片